2006年8月3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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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中突然停电后果严重
法院判定医院存在管理疏漏须担责
通讯员 包珍珍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手术做到一半突然停了电,病人3天后不幸去世。虽然这个意外经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昨天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仍一审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3年12月16日,平阳人李某因头痛到平阳县人民医院就诊,次日转院到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高血压。2003年12月19日,医院决定对李某施行动脉瘤栓塞手术。当天下午1时30分,李某被推进手术室。下午4时30分,手术仍在继续,但医院突然停电,手术室一片漆黑,连观察李某生命体征的辅助设备也无法正常运行,最终手术被迫中止。
  20日上午,李某突发呼吸骤停被送进重症监护室治疗。22日,接到病危通知的李某家属放弃治疗,李某出院回家,之后死亡。
  李某家属于2004年起诉医院,认为手术过程中发生停电导致李某死亡,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家属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用、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医院则辩称,动脉瘤再次破裂出血死亡率高,患者随时有生命危险,患者的病情危急等级为4级,术后成活率为20%。医院在充分告知患者家属有关情况并征得患者和其家属同意后对患者实施了手术,停电时手术已达到了目的,且次日的检查证明手术是成功的。医院方面认为,李某死亡不是因为手术过程中停电,而是其本身的危重病情所致,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依照医院申请,法院委托温州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李某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昨天,鹿城区法院判决认为,医院虽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符合医疗原则,但在手术中突然发生停电,且短时间内不能恢复供电,导致手术被迫中止,医院在管理中存在疏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责任的25%,总计7.3万余元。